四岁男童随奶奶朋友家玩耍不幸坠楼,父母索赔63万元获法院支持
四岁男孩小王在奶奶朋友李某的陪同下,前往李某位于17楼的住所玩耍。事件发生时,李某进入卧室更换衣物,小王则在窗边玩耍,不慎坠落至楼下的花台,导致重伤残疾。小王的父母对此提出诉讼,索赔金额超过63万元。重庆合川区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李某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,判令其承担60%的责任,并需赔偿小王38.5万元。扣除李某已支付的3.2万元后,李某仍需赔偿小王35.3万元。
小王于2021年1月出生,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王某与奶奶赵某共同抚养。李某则是王某和赵某的朋友。在2025年6月30日的傍晚,李某受邀到赵某家吃晚餐。晚餐后,小王一直跟随李某玩耍并想要与她一起出去。尽管赵某表示不希望小王去,李某还是带着小王前往自己的家中。不幸的是,19时30分左右,小王从李某家中坠落,受了重伤。
在警方的询问中,李某表示,饭后小王希望去买玩具,赵某在知情的情况下点头同意,于是她带着小王外出。返回后,她让小王在客厅玩耍,自己则进入卧室更换衣服。几分钟后,她发现小王失踪,走出卧室时听到了楼下的呼喊声。李某发现窗户没有防盗网,雨天的窗户被打开,边上还有一把凳子。她急忙下楼查看,发现小王已经倒在花台上,口鼻处满是鲜血,围观的群众拨打了120和110。
小王经过68天的住院治疗,经过鉴定,确认其伤情严重,其中包括截瘫、椎体压缩性骨折及肱骨骨折等,评定为多级伤残,并且需要长期康复训练及使用矫形器。
法院认为,小王在事故发生时只有四岁,属于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,无法识别危险和保护自己。李某在未经监护的情况下,带小王到高楼玩耍,形成了无偿临时照看关系,因而有责任确保小王的安全。然而,李某在换衣服时将小王独自留在客厅,未能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,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
与此同时,赵某作为小王的监护人,但在明知小王年幼且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,允许李某带走小王并未进行有效阻止,因此也存在过错,需承担部分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%的责任,经计算,小王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628822.6元,李某需赔偿385293.56元,扣除已支付金额后,需履行的赔偿金额为353293.5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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